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有何照顾优惠政策?

发布者:王虎发布时间:2014-12-09浏览次数:333

  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教外留〔2000〕1号)规定:

  (1)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尖子人才,其中既包括学成后回国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后短期回国工作的人员。对上述人员的子女在我国内地入学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着“适当照顾、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加以解决。

  (2)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一般不宜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尽可能就近安排到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回国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3)对使用汉语学习尚有一定困难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为其开办实行“双语教学”的班级,待汉语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随班正常就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指定一所或几所条件较好的学校用于安排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

  (4)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者”(其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子女入学时遇到特殊问题,各地可酌情采取“一事一议、特别审批”的办法加以解决。